要求履行
合同不要
违约金可以吗? 一、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履行
合同不要
违约金的情况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
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
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一条对普通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能否并用没有明示,民法通则等法律也无明确规定。
关于
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我们认为在坚持
违约金的赔偿性的同时,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决定是否可以同时要求实际履行。这个问题属于
合同解释问题。
(1)对于迟延履行
违约金,包括没开始履行和中断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从当事人的意思看,是预定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补偿,没有免除实际履行的意思;从法律看,第114条第3款也明确了没有免除的含义,所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2)对于就不履行约定的
违约金,当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个不履行
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失预定的赔偿金,守约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
违约金和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要么要求支付
违约金,免除对方继续履行的责任;要么,要求继续履行,不得要求支付
违约金,除非出现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不得强制实际履行的情形。此时不履行约定的
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就不可并用。当然,当选择了继续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
违约金时,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质量瑕疵的损失,那么,这时并不是适用已约定的
违约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补救措施或损害赔偿的问题。
(3)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约定而约定
违约金的情形。
合同法提供了要求更换、重作、维修、退货、减少价值或者报酬等法定的补救措施,并且根据
合同法第112条,并没有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补救措施与继续履行可以并用,没有必要就此约定
违约金。如果约定了这种情形下的
违约金,那么,应该坚持
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这只是对因其
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补偿,并未免除
违约方履行
合同的义务。
二、无法要求强制履行
合同的例外情形
若守约方在要求
违约方支付
违约金的同时,要求其继续履行
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支持。若
违约方拒不履行
合同,根据守约方的请求,应当依法判令
违约方增加对
违约金的承担数额。但有三种情形例外:
1、守约方在要求增加
违约金数额的同时,又要求
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若判令增加
违约金数额,就不应支持其提出的继续履行请求;
2、根据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不能强制履行的,在判令
违约金的同时,不能要求
违约方实际履行;
3、
合同中在约定
违约金时,并未指明其具体性质是不履行
违约金还是不完全履行
违约金,判令
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后,若对守约方来说已经等于或高于
合同履行所带来的利益,此时也不应要求
违约方继续履行
合同。
三、司法实践的原则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最重要的是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
违约责任不具有惩罚性,二是公序良俗下的契约自由。如果认为
违约金及其他
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的话,那么,就可以说
合同法允许私设处罚权,这样的话,违背民法或者说私法的最基本原则。美国
合同法重述第二版规定:“
合同中可预定任何一方应付的
违约金,但其金额就预测的损害赔偿或
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而言应该合理。如果预定
违约金的金额无理过大,则该条款不予
执行,因为按照公共政策,这种预定
违约金为罚金。”“如果
合同的预定
违约金是
合同双方努力公平、合理确定的
违约情况下所产生的预期损失,则法律并不对其持否定态度。”
上述内容是我们对于“要求履行
合同不要
违约金可以吗?”这个问题的解答,可以看出,守约方可以选择拒绝
违约金并且要求
违约方继续履行
合同,如果
违约方不
执行,则可以判令
违约方增加对
违约金的承担数额,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两者可以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