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河南省征地
拆迁房屋的标准是什么?
河南省征地
拆迁房屋标准:
1、为加强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维护
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
拆迁,并需要对被
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3、城市房屋
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
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
4、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
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
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
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
拆迁人,是指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5、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
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
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
7、房屋
拆迁实行
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
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
拆迁。
8、申请领取房屋
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
拆迁计划和
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9、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
拆迁许可证: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申请的
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
(三)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四)
拆迁计划和
拆迁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
10、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
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房屋
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
拆迁人、
拆迁范围、
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
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
拆迁人。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和
拆迁人应当向被
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11、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
拆迁许可证确定的
拆迁范围和
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
拆迁。
需要延长
拆迁期限的,
拆迁人应当在
拆迁期限期满十五日前,向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
拆迁申请;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
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
12、
拆迁人可以自行
拆迁,也可以委托
拆迁。
接受委托的
拆迁单位,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
拆迁资格证书。
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
拆迁人,不得接受
拆迁委托。
13、
拆迁人委托
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
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
拆迁委托
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
拆迁委托
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
拆迁委托
合同报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
拆迁单位不得转让
拆迁业务。
14、自
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15、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
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6、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
拆迁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
保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很多地方关于征地
拆迁房屋都有相对应的标准,河南省征地
拆迁房屋的标准也不例外,更加规范了征地
拆迁的工作以及征地
拆迁标准,这样的规定对于河南省的市民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也让领土被征收
拆迁的市民得到了一定的说法和补偿,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通过法律来维持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