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给予
逮捕的条件包括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
逮捕的条件为: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二、人民检察院如何审查批准
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
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
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
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
执行,并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不符合
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
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
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
逮捕案件,发现应当
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
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99条规定:对未被
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
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
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刑事强制措施中,
逮捕可以说是强度最大的。而对于采取
逮捕措施的条件要求,也是十分的严格。同时对于批准
逮捕的决定权,法律规定是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而公安机关只有
执行权,并无决定权。至于签发
逮捕令,一般是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来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