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
逮捕的程序是什么?
1、公安机关提请
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
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
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
执行,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决定
逮捕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
逮捕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
逮捕的
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
执行。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
执行拘留、
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
拘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
拘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
逮捕的三大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
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有数个犯罪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中一个就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的要求。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
逮捕的
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应当是适用于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才适用
逮捕,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
逮捕。
3、采取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这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这就是说,如果仅具备以上二个条件,尚不能
逮捕,还要看是否有
逮捕必要。这一条件一般主要从以下二方面来审查:一是案件性质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况、主观恶性的大小。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已经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就不应
逮捕,而应采用较轻的强制措施。
总之,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利直接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
逮捕一定是建立在人民检察院已经同意了的情况下,在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理论上犯罪嫌疑人是必须要配合的,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不配合,公安机关仍然可以依法强行
逮捕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