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管辖权转移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
管辖权转移的规定是把转移分为两种情况,其中一种就是在等级比较低的
法院审理时的案件会因为情况复杂额人不得以将案子转移到更高一级的
法院来处理,另一种就是案件在交给上级的
法院审查的时候认为可以下派给下面的
法院进行审理的。具体规定过如下: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
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有两种:(一)向上转移向上转移,是指
管辖权从下级
法院转至上级
法院。向上转移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
法院认为下级
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由自己审理更为合适时,有权决定把案件调上来自己审理;二是下级
法院认为自己
管辖的一审案件需要由上级
法院审理时,报请上级
法院审理。在第一种情况下,上级
法院作出决定后
管辖权即发生转移;在第二种情况下,必须经过上级
法院同意后
管辖权才能发生转移。法律 教育 网(二)向下转移向下转移,是指上级
法院将自己
管辖的一审案件交给下级
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上级
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
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
法院批准。《级别
管辖异议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当由上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
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交其审理。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
管辖虽然都属裁定
管辖,但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具体而言,它们之间的不同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性质不同。
管辖权转移是案件的
管辖权发生了移位,而移送
管辖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非
管辖权。第二是作用不同。
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
管辖的变通和微调,是为了使级别
管辖有一定的柔性,以更好地适应复杂的案件情况。移送
管辖是为了纠正移送
法院受理案件的错误,尤其是在地域
管辖上的错误,使民事诉讼法关于
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
执行。第三是程序不同。
管辖权转移包括因上级
法院的单方决定而转移和因下级
法院报请与上级
法院同意双方行为而转移两种情形。移送
管辖则仅表现为单方行为,移送
法院作出移送裁定,无须经过受移送
法院的同意。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在对于
起诉的
法院,并不是特别了解,主要还是因为大家对于
管辖这个问题一点都不清楚,只知道遇到一些案件的时候,就在当地找一个
法院来诉讼,却不知道级别和地域
管辖的这样一种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