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省份
合同诉讼的
管辖法院是谁?不同省份
合同诉讼的
管辖法院是按照
合同当中所约定的
管辖法院来进行
管辖,还有一种情况之下,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原则来进行
起诉,找准法院进行
起诉的话是非常重要的,他也是前提步骤。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但在
合同法中,却有不同规定。发生
合同纠纷时,由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却是一般规则。那么,确认
合同履行地就是解决
管辖问题首先要做的工作。
合同履行地如何认定呢?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
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
合同,交易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该条用三款内容规定了
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及相关法院
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而不管
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否与约定履行地一致。由此,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以
合同履行地确定
管辖法院时,也应当遵循该约定优先原则,当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时,以约定的履行地法院
管辖,而不能以实际履行地法院
管辖。当然,如果
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则以
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准确定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权。二、
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的例外情形“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也即
合同履行地约定优先原则,仅对实际履行的
合同有效,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则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约定
管辖不得违背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约定
管辖不得违背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根据民诉法专属
管辖原则,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管辖。所以,以不动产为履行内容的
合同纠纷,其
管辖法院是唯一的,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当事人约定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
管辖的,该约定因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而无效。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因为相关的
合同诉讼方面的纠纷的话,涉及到的地域差别都是比较大的,毕竟现在的商业活动都是在不同的省份之间来进行的,因此发生一些具体的纠纷的时候,就不知道找哪一个法院来进行诉讼了,有一些在
合同当中已经约定了
管辖法院就比较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