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逮捕的羁押期限起止日怎么算?对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
起诉、审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
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二、检察院批捕的期限是多久?人民检察院审查
逮捕案件,发现应当
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
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已
拘留的人释放。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批捕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复议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执行。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嫌疑人
逮捕,从
执行日期开始计算,正常羁押期限是两个月。
逮捕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对案件情况弄清,就可以移送给检察院
起诉。
逮捕后羁押如果超期,作为嫌疑人辩护人,可以向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