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重伤能否监外
执行?
一、故意伤害重伤能否监外
执行?
这种监外
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
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
执行方法。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司法部门“可以”或者“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
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
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
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
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
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
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
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
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2、同时,法律也规定以下情况不能适用
取保候审: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轻伤案件除外)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情况符合以上要求以后就可以
取保候审。
二、批准
取保候审
1、 呈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
取保候审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
取保候审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及立案情况;拟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情况;拟
取保候审的期限和理由;拟采取的保证方式,以保证人为保证方式的,应当注明对保证人资格审查的情况,以保证金为保证方式的,应当拟定保证金数额;决定
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等。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书面申请
取保候审,办案部门不同意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
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
取保候审决定书》和《
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不予
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不予
取保候审通知书》,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送达申请人,由其在副本上签名(盖章)、捺指印,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并且导致他人受到重伤,这事不仅是双方调解的问题,还涉及到刑事责任承担,必须要提起公诉,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果符合
取保候审或者境外
执行条件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