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
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加之地方保护、对侵权获利的疯狂追逐等因素,
商标侵权行为不时发生。但
商标权被人为划定成“禁”(禁用权)与“行”(专用权)的不一致。在“行”的方面,权利的效力仅及于核准注册的
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但在“禁”的方面,
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的
商标(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这样就造成了
商标权侵权行为认定的任务十分复杂和艰巨。有鉴于此,本文作者拟对
商标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进行一番探讨,以有助于今后的工作。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的
商标的;2.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近似的
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
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商标标识的;5.未经
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
商标并将该更换
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
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
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二、对侵犯注册
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对侵犯注册
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1.确定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
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
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
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
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
商标和该注册
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
商标;二是该注册
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
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
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
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
商标和该注册
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
商标与注册
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
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
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
商标和该注册
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
商标侵权。那么侵权行为不仅会给受害人的名誉权造成影响同时也是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被侵权方是可以依法索要赔偿并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如果侵权方在做出了侵权行为后主动的与被侵权方进行协商并得到了谅解后,也是可以适当的减轻对其的处罚力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