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执行中止中断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
执行: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
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3、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
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
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
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
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
执行满三年未恢复
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
执行。中止
执行不同于终结
执行,前者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致强制
执行的暂时停止,但是仍有恢复和继续
执行的可能;后者则是基于法定事由导致强制
执行彻底结束,并不再恢复强制
执行程序。二、强制
执行终止的情况有哪些?1、公民死亡,无
遗产可供
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义务的履行必须要有特定的主体,被
执行的当事人死亡,行政机关往往是先决定中止
执行,以其
遗产履行义务或者待其继承人承受义务。如果死亡当事人没有
遗产,也没有继承人代其继续履行义务,那么强制
执行程序将无法进行,这时应当终结
执行。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
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这种情形的原理与第一种情形相通。与自然人死亡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中止的情形包括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其他原因而导致终止。在上述原因中,一般只有依法被宣告破产时,才没有义务承受人。3、
执行标的灭失的。
执行标的灭失一般是指作为
执行标的的不可替代物由于自然或者人为原因发生物理意义上的灭失,从而导致强制
执行不再具有可能性。4、据以
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强制
执行的直接依据,一旦被依法撤销,行政强制
执行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
执行应当终结。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对一些企业做出处罚,如果企业不履行,其可以采取强制
执行的措施。如果企业经营困难的确无履行能力,或者其他人对
执行标的有诉求的,可以中止
执行。等以后企业有履约能力后,行政机关可以继续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