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
拘留所
看守所程序是什么?公安局
拘留所
看守所程序是应填写《呈请
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
拘留证》。检察机关
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
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
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
拘留手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
拘留由公安机关
执行。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
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
执行。公安机关
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
拘留证》,向被
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
拘留。然后责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被
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
执行人员应在
拘留证上注明。二、
拘留所可以带什么进去《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拘被
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被
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
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
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
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
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
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
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
拘留所民警和被
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发现被
拘留人携带违禁品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
拘留所应当填写被
拘留人违禁品、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被
拘留人、
拘留所和
拘留决定机关各一份),由送拘人员、
拘留所民警和被
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经
拘留所领导批准后移交
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拘留所收拘被
拘留人应当由2名以上民警进行。对女性被
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
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
拘留人财物。为被
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拘留所对被
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
拘留人,现金由
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
拘留所统一保管。在当代社会公安机关进行
拘留的时候,手续是非常繁杂的,必须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否则的话就有可能被他人告上法院,当然这种
拘留的话也需要通知家属,因为犯罪嫌疑人也是拥有诉讼的权利的,需要及时的行使这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