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在申请注册
商标的时候,如果此时其他人也就同一标识同时申请
商标的话,那么此时该
商标专用权该给谁呢?这就不得不说到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上面,那到底什么是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我们马上就来告诉你。
一、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什么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申请注册的,
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
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
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
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
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
商标。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由国家
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
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
商标。若申请
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
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
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
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
商标局裁定。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注销
商标
根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1款的规定,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
商标或者注销其
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
商标局提交
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
商标注册证》。由此可见,
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提出注销申请。根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第1款的规定,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
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
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
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证据。另外,对于注册
商标有效期满后,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续展的,
商标局将依法注销其
商标注册。
阅读了上述内容后,相信您此时已经知道什么是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了吧。在多个人同时申请相似或相同
商标的时候,一般是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
商标,驳回申请在后的
商标。而这其实也即使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的具体表现。因此,申请
商标要趁早,不然就有可能被别人捷足先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