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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有问题要咨询?山东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筑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筑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筑其他费、预备费、建筑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筑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筑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 第八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筑工程。 第九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筑工程。 第十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筑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筑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筑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 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造价计价确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其他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筑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筑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筑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入工程造价的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作为降低总价参与竞争的手段。 第十九条 工程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工期定额规定。建筑单位压缩定额工期的,应当通过工程建筑专家的技术评审。因压缩定额工期增加的工程费用应当计入合同价。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筑单位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具备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的,可以自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 第二十一条 施工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和定额计价方法。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混合使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以及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进行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经备案的合同是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不得就同一建筑工程,在经备案的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下列工程造价计价事项进行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方式; (二)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价款确定和结算方式; (三)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认定和工程价款调整的时限、方式; (四)工程价格、费用变化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和方式; (五)索赔事项和现场签证的确认方式、计价与价款的支付; (六)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压缩定额工期所增加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 (七)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拨付数额、时限、方式; (八)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和支付时限; (九)工程计价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建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核工程结算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不得再次委托审核。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筑项目竣工决算,应当由建筑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所出具的建筑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编审质量控制、技术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七)出具虚假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经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在所承担编制的建筑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筑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筑工程造价业务;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 第四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和信用档案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从业行为、信用等级评价等情况,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使用未经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建筑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的; (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的; (三)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四)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通过工程建筑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 (三)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违反规定再次委托审核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报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的; (三)出具虚假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信用档案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未经省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租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筑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建筑工程造价业务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六)在执业过程中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造价计价依据,造价计价确定,从业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各个省都有出台相关的政策。该办法对造价管理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有利于建筑行业的良好发展。... ·解除劳动合同培训费是否需要赔偿 很多公司为了能够尽快的使新员工融入公司,使员工的各项技能更加专业化,能够符合公司的需求,在前期会对新员工进行培训,这一点相信您都知道。可能公司在前期培训期间是需要交一定的培训费的,如果培训期还没有过,员工就要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能也会存在部分公司要求员工赔偿培训费的。那...... ·劳动仲裁时效一般是多久 劳动仲裁时效一般是多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很可能会出现劳动纠纷的情况,在出现劳动纠纷之后大部分都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的,对于劳动仲裁来讲也是有时效的。那么您知道劳动仲裁时效一般是多久吗?下面我们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一、劳动纠纷的处理机构有哪些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找一下...... ·倒闭工厂的工人怎么办,有哪些 倒闭工厂的工人怎么办,有哪些规定一、工厂倒闭员工工资支付有哪些要求?(1)工资应当以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2)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企业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3)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 ·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员工应该怎么办 现在,我们经常在新闻上看到很多有关农民工或者职工讨薪的报导。的确,现在有很多公司用各种方式和理由拖欠职工的工资,而被拖欠工资的人又不懂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一些极端的或者是不作为的方式去解决这个问题。针对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这个问题,我们特地上网找了相关的资料,来为你提...... ·怎么对交通肇事责任划分 交通肇事并不等同于交通肇事罪,此时 怎么对交通肇事责任划分交通肇事并不等同于交通肇事罪,此时仅仅是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罢了。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的处理,也是需要先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的,那此时该如何对交通肇事责任划分呢?其中需要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又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怎么对交...... ·便利的网络给各种诈骗犯罪份子也提供了新的作案手段。诈骗犯罪份 便利的网络给各种诈骗犯罪份子也提供了新的作案手段。诈骗犯罪份子利用网络的诈骗行为被称之为网络诈骗,见得比较多的就是微信诈骗,很多人都是通过加陌生人然后被犯罪份子通过微信骗了钱。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微信诈骗达到一定数额也会构成诈骗罪。那么,微信被骗了5千报警有没有...... ·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在:一、从发生原因上看,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关系不应该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二、对于无效合同、特别是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来讲,应该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 ·合同法撤销权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撤销权规定有哪些?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合同法》将废止。现如今,交易的事情越来越多,而这些交易也有大有小,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双方基本上会拟合同规定来维护自己利益,而合同中的条例也要认真分析,如果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就会根据民法典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是什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因其涉及到民法、合同法、土地法及房产管理法等多个法律规定,人们在使用和涉及到这一项内容时往往难以准确把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专门制定出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便于人们参照引用。具体...... ·法定抚养人是什么意思,法定扶养的人的范围 法定抚养人是什么意思,法定扶养的人的范围抚养一般都是父母承担的义务,但是也有特殊的情况,如哥哥抚养弟弟等,这些人成为抚养人,那么法定抚养人又是什么意思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法定抚养人是什么意思?法定抚养人是法律...... ·职工在选择就业的时候不仅仅会考虑工资的问题,还会考虑五险一金 职工在选择就业的时候不仅仅会考虑工资的问题,还会考虑五险一金的购买问题,有些企业用很多理由拒绝给职工购买五险一金,那么交五险一金需要什么材料,是否需要个人档案和身份证。接下来我们给您介绍一下关于交五险一金需要的材料是哪些。1、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及复...... ·指定监护人程序拘传是什么意思?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等部门会将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传讯到指定地点,明确了解案件情况,让案件更加清晰明了。指定监护人程序拘传是什么意思呢?我们从拘传的对象、拘传的流程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说明,便于您了解拘传相关知识。一、拘传的对象根据公安部《公安机...... ·成都毒品案件辩护律师:运输毒品603.5克,一审被判处十五年,经律师辩护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4日晚上8点左右,F某驾驶一辆黑色越野车从绵竹城区出发(黑色越野车系王...... ·栖霞讨债律师 南京市栖霞区讨债律师解决投资被骗、供应链被骗、借贷欠款、合同违约赔偿等债务纠纷。...... ·五险一金是国家为了减轻劳动者负担,规定 五险一金是国家为了减轻劳动者负担,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保障性待遇的简称。五险一金的存在为劳动者提供了社会保障,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各地的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各不相同,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浙江的标准。一、2020年浙江五险一金比...... ·农村个人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哪个部门办? 农村个人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哪个部门办?土地使用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书,在使用土地之前是一定需要取得相应的证书的,当然土地使用证书的办理也是有一定的程序的,只有按照相应的程序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话,才能更加快速的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使...... ·买房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买房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实践中,不管你是购买新商品房还是二手房,此时作为购房者都是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那到底买房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对于很多人来讲,其实对此都不是很了解的,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介绍吧。1、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五证”即...... 相关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乘坐者赔偿问题? ·你好在么?我的离婚证丢了,只有复印件可以办理结婚证么 ·乙方代签甲方代表人合同是否有效? ·我们买了一套房,但首付是我父母拿的钱,包括以前在我们家拿的钱加上有20几万,关键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死活不同意,怎么办? ·工伤理赔,十级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 ·工作半年没有发工资,也没有签合同,怎么办? ·我是农村的,我母就我一个女儿,父亲过世多年,母亲由我照顾,并一直住在我家,我现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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