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
法院起诉,对基层
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中级
法院上诉。《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
起诉讼。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申请撤销。二、
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有哪些1、
仲裁裁决在法律上不具有终局的效力。《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
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起诉又不履行
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
执行。”按照这一规定,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有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期间内均不向
法院起诉的,该裁决方发生法律效力。2、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非
法院审理的对象。劳动争议进入
法院的诉讼程序后,
法院审理的对象,并不是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而仍然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也就是说,尽管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事实上化解了大量劳动争议,相对于
法院的审判工作而言,起到了拦截、过滤的作用,减轻了
法院的压力。但从制度层面看,劳动争议
仲裁环节的存在,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意义,故而法律界和实务部门一般均将之称为“前置程序”。3、劳动争议案件在
法院被视作普通民事案件。
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所适用的模式,是二审终审制;处理劳动争议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也是普通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尽管最高
法院曾经就劳动争议的审判颁布过专门的司法解释,但在本质上并没有改变上述属性。4、在
管辖级别上,按照最高
法院2001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
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所有劳动争议一审案件,均由基层
法院管辖。而在地域
管辖方面,按照上款规定,适用的是民事诉讼中
合同类案件
管辖的规则,因此,该条第二款规定:“劳动
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5、由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高
法院在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上口径不一,还导致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不得不处理的部分案件因不属
法院主管范围而不被受理、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不予处理而
法院认为属于劳动争议而予受理或作为普通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的情形。要知道,有一些特殊的劳动争议,属于一裁终决,对于这类的情况,在不服的情况下也不允许向人民
法院起诉,而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民
法院撤销
仲裁裁决。当然,对于一些并不属于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纠纷,当事人也只能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
起诉讼,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