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适用继续履行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继续履行,对于非金钱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已属破产财产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特定的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这些都表明已不能继续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基于人身信赖关系产生的
合同和提供服务的
合同,包括委托、合伙、雇佣等基于信任关系的
合同,以及表演等依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的
合同。3、履行费用过高。即在经济上不合理,履行将导致与所获利益不平衡,或需耗费大量时间。比如船已沉没,如果打涝则拆船
合同的履行费用过高,得不偿失。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在这几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采取解除
合同并要求
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方法予以补救。二、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依据
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
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
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
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
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
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
违约方承担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
违约后发生
合同履行不能时,因
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
合同的能力,也不能让
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只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由于继续履行只是
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债权人是否要求
违约方继续履行以及
违约方应否继续履行都应考虑其经济合理性。依据
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 曜祭磁卸系模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就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只有在
合同约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
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
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
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
合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对于提供劳务的
合同,也不得以履行
合同债务为由强令债务人提供劳务。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但债权人要求
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
违约方继续履行
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将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作为继续履行的除外条件加以规定,主要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以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
违约方的利益。我们发现,在
合同一方存在
违约行为的时候,另一方可以要求
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也可能会要求继续履行
合同。不过此时需要特别注意,针对非金钱债务,若存在上述几种情形之一的,那么就会导致无法继续履行下去,这种情况下若还要要求继续履行,显然就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