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与无效宣告区别是什么?
商标撤三就是注册
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
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
商标。
商标无效宣告就是对核准注册的
商标,自核准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侵犯了在先权利或利益的,或任何人认为其违反了禁注条款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的,均可以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驰名
商标不受五年的限制。《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
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
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
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个月。二、
商标撤三的注意事项: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
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
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
商标申请书》。3.申请人应按照《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4.申请撤销注册
商标,应当自该
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
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2014年5月1日前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
商标,应当自该
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
商标局提出申请。5.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
商标,应当自该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
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
商标局提出申请。6.当事人对
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三、
商标的作用
商标通过确保
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
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从广义上讲,
商标通过对
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
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
国际贸易的发展。
商标是产品与包装装潢画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精美、寓意深刻、新颖别致、个性突出的
商标,能很好地装饰产品和美化包装,使消费者乐于购买。综合上面所说的,
商标撤三和无效宣告其两者的意思是不一样的,但两者相同的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
商标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要看实际的情况,只要撤三就不能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使用,而对于无效宣告也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才可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