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移送
管辖可以
上诉吗?不可以的,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移送
管辖裁定,因法院所作裁定并无当事人关于
管辖权之意思介入,故此时应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当事人有权向受移送法院而非移送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但不能直接就法院裁定提起
上诉。移送
管辖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
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
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
管辖的,不存在移送
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依法享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
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
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
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
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
再审。二、移送
管辖的时间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
管辖权,但违反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上诉。移送
管辖的
上诉时间是10天。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移送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人民法院接收来自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之后,发现本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也是没有
管辖权的,不得再次进行自行移送,此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制定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