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
商标权质押登记机构办理
商标权质押登记 一、什么是
商标权质押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
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
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
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
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
商标权质押的登记机构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具体办理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
商标权质押登记程序
1、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2、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具体办理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3、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
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
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申请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
商标专用权质押
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4、申请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按规定填写的《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2)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3)质押
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
商标《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5、
商标专用权质押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3)出质的
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4)出质
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
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5)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
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6、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出质人不是
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2)
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3)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8、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
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1)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2)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3)登记后发现质押
合同无效的。
10、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
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
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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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有了一定的了解,到
商标权质押登记机构办理
商标权质押一定要上所述的相关文件,确保办理时能更快捷有效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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