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
管辖与
管辖权转移有什么区别?1、前提不同,
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
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2、对象不同,
管辖权转移的是
管辖权,而移送
管辖移送的是案件;3、法院不同,
管辖权转移从有
管辖权的法院到无
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
管辖则正好相反;4、级别不同,
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
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5、作用不同,
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
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
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6、发生原因不同,
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
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
管辖权。二、移送
管辖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
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
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
管辖的,不存在移送
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依法享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
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移送
管辖的相关情况认定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在对移送
管辖的事项进行明确后,来作出处理,特别是对于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
管辖的区别上,应当从上述几种情况进行不同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