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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有问题要咨询?铁路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维护铁路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铁路企事业单位之间及其与路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铁路合同管理是铁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铁路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二)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三)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单位的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合同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全路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是:制定全路性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全路合同管理工作;帮助处理对全路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组织调解铁路内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 第七条 铁路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为本单位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未设法律事务机构的,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并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管理机构报告。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订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合同的履行; (四)统一管理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 (五)协助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法人委托授权手续; (六)处理本单位内部的合同纠纷,参与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活动和诉讼活动; (七)负责对单位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并对他们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管理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应当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知识,并经过必要的法律业务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合同管理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管理本部门的合同; (二)参与本部门合同的谈判和签约; (三)组织或者参与处理本部门的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九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授权的代理人进行。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期限,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委托代理人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并与对方互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涉及单位内部不同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行签约;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签约。 第十三条 在签订正式合同文本前,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签订重大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外合同,从可行性论证到签订合同阶段,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要对合同文本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除能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应以法人名义进行。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外,应当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并明确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十六条 合同设立担保的,应明确担保的方式和范围,可以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也可以签订独立的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可行,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 第十八条 对谈判过程中的电报、电传、信函、图表等电文数据资料,要注意保管。如有不同意见,要立即回复对方,不得拖延,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 第二十条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员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应随时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铁路单位发生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铁路单位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对方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符合变更条件,同意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因变更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铁路单位发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铁路单位在接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应当立即审查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当;如果因解除合同而损害了自身利益,应当向对方提出书面索赔请求。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签订合同的部门或经办人员应及时通报合同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并积极参与纠纷的处理。合同管理部门处理合同纠纷时,有关部门应给予协助。 第二十五条 与路外单位发生合同纠纷的,如需经仲裁或诉讼解决的,统一由合同管理部门组织登记、审查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重大的、比较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要先通过协商解决。属于铁路内部的纠纷,先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主管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法律程序办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不执行协议的,主管单位领导可责成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第六章 合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检查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合同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检查本单位合同的管理情况,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合同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五)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六)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经济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检查小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的15日内向受检单位送达检查意见书。 检查意见书要标明检查人员姓名和职务,提出被检单位合同管理的基本做法、存在问题及对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可以向被检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于未按铁道部规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或者落实制度有重大漏洞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于在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因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为企业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被检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合同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铁政策〔1994〕147号文发布的《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七章三十五条的内容包含了铁路合同管理办法的所有内容。你如有需要可以对照以上三十五条,逐一参照比对,签订一份您需要的铁路相关合同。相信你对以上内容有了初步了解,如果你还有哪些不清楚或者弄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武汉律师。 ... ·合同生效日期和有限期限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生效日期和有限期限的内容有哪些合同生效日期和有限期限一、合同生效日期的定义生效日期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二、有限期限的定义合同有限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2013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自2013年9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 ·如何进行合同违约责任认定 如何进行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一些个人或者大中小企业中之间,往往会签订大大小小的合同,但是总会有一些个人或者企业违约,合同违约是合同纠纷的重要原因,一般情况下一份合同里面的条款都会有约定违约的条款存在,如果里面的情形出现在某一方身上,则属于违约,则会受到相对应的惩罚,那么,当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的条款怎么...... ·合同履约管理制度 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在生活中,公司为了规范合同履行,对合同进行有效地管理,明确各个负责方的职责所在,一般都会制定相关的合同履约管理制度,那么合同履约管理制度有哪些要求呢?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提供一份关于合同履行管理制度的范本,方便您更为方便的认识合同履约管理的具体的制度要求。合同履约管理制度某某有限...... ·赠与合同一定要公证吗?赠与合同有哪些 赠与合同一定要公证吗?赠与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一、赠与合同一定要公证吗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证。但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公证,是意思自治行为,法律也不禁止。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 ·房屋拆迁的民事和行政诉讼 一、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河南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河南最新征地补偿标准一、河南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调整内容1、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提高今年7月27日,省政府下发通知:9月1日起,我省执行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的《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含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用)由省国土......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有哪些一、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有哪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 ·非婚同居构成条件有哪些 非婚同居构成条件有哪些一、非婚同居构成条件有哪些1、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同性恋者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民法典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2、双方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并不具备构...... ·扬州市区县看守所电话、地址汇总 扬州市下辖3个市辖区,1个县,2个代管县级市。邗江区、广陵区犯罪嫌疑人关押在扬州市看守所,江都区犯罪嫌疑人关押在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其他三个县市分别关押在宝应县看守所、高邮市看守所、仪征市看守所。★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 ·南京市看守所家属送钱办法及规定 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如何送钱?、1.可以委托律师代送。2.可以通过看守所公众号微信直接转账给看守所,方便快捷!具体程序如下:2.1.关注“南京公安监管”公众号,可以通过微信加好友搜索,关注。2.2.随后按照如下...... ·南京市看守所 南京市看守所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江东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北侧),内有女子监区,家属被拘留,需要会见、取保候审、从轻缓刑、无罪罪轻刑事辩护的,可以直接联系律师。★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9518...... ·南京离婚女律师 南京离婚女律师为婚姻家庭纠纷排忧解难,致力于婚姻家庭案件研究和实践,保障当事人在婚姻、财产、子女抚养这三大方面的合法权益,解决您婚姻家庭的疑难问题。☆南京离婚女律师谈涉外婚姻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特别规定,我国《婚姻法》具有明确的规定...... ·买的期房可以卖吗,期房能进行转让吗 期房就是指那些尚未修建好的房产,这是与现房相对的概念。一般房地产开发商需要取得相应资质后,才能进行期房的销售。那么对于购房者来讲,买的期房可以卖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买的期房可以卖吗由于不动产买卖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 ·公司债券和国债都有哪些 公司债券和国债都有哪些区别一、公司债券和国债都有哪些区别区别就是发行主体不一样,同时信用有高低之分,当然国债信用最高,不过很多企业债有银行和公司担保,所以也不必担心风险。虽然从字面上看企业债信用比国债低但其利率不一定比国债高,有些企业债,例...... ·外贸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的流程是什么? 外贸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的流程是什么?随着企业的发展,很多公司逐渐壮大起来,这个时候就不可避免的需要变更其地址了。那么,在外贸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的时候有什么流程呢?下面将由的我们为您讲一下外贸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的流程供参考。外贸公司变更注册地址...... 相关法律问答: ·自己开的雕刻厂,卖了红豆杉。经上级调查,被封了厂,问这样的/span> ·我骑无牌无证的摩托车 就黑车被抓了,没去处理,现在对考汽车驾驶证有影响吗 ·你好,欠款官司接收吗,什么价格,对面户口河南 ·老工伤赔偿的时效多久?, 我父亲的工伤已有10多了 ·记账,今天我们公司支付了一个员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他不给,我怎么办,某人以找工作为由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离婚的事情,我们是2004年结婚的,有一儿 ·老婆有婚外情,我怎么起诉离婚 ·老公外面有了小三怎样才能维护我的权利 ·结婚后老公自己买的房子,但是因为第二套房首付贵所以他写的他侄儿子的名字,现在想离 ·是以结婚登记那天为准,还是以举行婚礼那天为准? ·请问杨律师工伤治疗休养期间I工资怎么样发放?应不应该发放?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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