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提出
离婚赔偿请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不仅是判决
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视为有过错,即须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则不得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
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
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人民
法院在判决
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
法院在受理
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在
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
法院判决不准
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失去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二、
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1、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
离婚诉讼时或
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
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
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
离婚时未提起,
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
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
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
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
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
起诉讼。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
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
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
离婚后一审内另行
起诉。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
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
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很多时候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都是在
离婚的时候,但要是在
离婚之后的一年内,发现对方之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法定过错情形的话,那么还是可以单独向
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不过,要是在婚内一方向
法院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话,往往不会得到
法院的受理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