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移送
管辖与
管辖权转移从字面的意思来看,是没有区别的,都有将
管辖权转移的意思,但是他们也有着本质的区别,移送
管辖一般是移送案件,而
管辖权转移则是将
管辖权转移。接下来,律图小编为大家介绍相关知识。一、移送
管辖和移转
管辖的区别是什么?1、移送
管辖的法院原本就没有
管辖权,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
管辖权的转移是原本自己有
管辖权的,可是由于一些原因致使自己无法受理而移交给其他法院。2、移送
管辖一般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而
管辖权转移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3、移送
管辖无需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
管辖权转移必须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
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二、司法解释1、移送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
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
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
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
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
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
管辖权的转移又称移转
管辖。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案件的
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审判,或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
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效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
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移送
管辖和移转
管辖都在司法审理过程中,对法院的
管辖权进行转移的方式,但适用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的是适用于移送
管辖还是移转
管辖应当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来认定,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在对相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处理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