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有什么义务? 一、
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1、自己实施其
专利的权利,即自己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其
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
专利方法的行为。
2、许可他人实施其
专利的权利,被许可方取得相应的
专利实施权并向
专利权人支付
专利使用费。
3、禁止他人实施其
专利的权利,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实施其
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
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
专利方法。
外观设计
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
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
专利产品。
4、请求保护的权利。对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
专利的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
5、转让
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和
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者
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者
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
专利申请权或者
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
合同,经
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6、在产品上标明
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
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
专利标记和
专利号。
二、
专利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1、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
专利产品为准。如果
专利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缴纳年费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
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年费的,
专利权即告终止。
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
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
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就是对
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和
专利权人要履行哪些义务的解答,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
专利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当然也就有履行一定的义务。至于具体享有哪些权利,又该履行哪些义务,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