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
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哪些 一、侵犯
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哪些
《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
商标局核准注册的
商标为注册
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
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为了有效地保护
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均为侵权行为:
(一)未经注册
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的,既为专用权,当然是注册人专用,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而将禁止权的范围扩大到类似商品及近似商品,则完全是为了有效地保证
商标表示商品出处的使用。所以,任何人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均构成
商标侵权行为。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明知为假冒
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也构成
商标侵权行为。做此规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保护那些在市场上比较著名的
商标,因为假冒这些
商标的商品比较易于识别;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利益,因为有些假冒商品与正牌商品的区别很难分辨的,若因销售者缺乏这种分辨能力而要求其承担
商标侵权责任,在有些时候是不公平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
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商标标识的。伪造是指在注册人既不知晓、也未授权的情况下制造他人的注册
商标标识;而擅自制造一般是指与注册人之间存在
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或委托印制关系,但在注册人的授权之外制造
商标标识的行为。
商标标识是禁止买卖的,所以销售上述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商标标识的,亦构成
商标侵权行为。
(四)给他人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一第实际上是一个包容条款,即将前三种行为之外的,且对
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规定为
商标侵权行为,以防止不法分子钻法律规定的漏洞,逃脱法律的制裁。
二、
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
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
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注册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
商标为限。
如果人实际使用的
商标与核准注册的
商标不一致,不仅自身的
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有可能带来四种后果:一是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 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违法行为;二是在自行改变的
商标与核准注册的
商标有明显区别,同时又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下,构成冒充注册
商标的违法行为;三是若 改变后的
商标同他人的注册
商标近似,会构成侵犯他人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四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注册
商标被撤销。
(二)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如果
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不仅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
商标专用权,而且也有可能带来三种后果:一是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使用 注册
商标,构成冒充注册
商标的违法行为;二是因连续三年未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导致注册
商标被撤销;三是因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的除 外)使用注册
商标,构成侵犯他人
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上文中为您提供了四种侵犯
商标专用权行为,可以适当的了解一下。通常情况下,侵犯
商标权的行为,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情节太严重的话,那么就会涉嫌犯罪,那么就要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