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十五日的起算时间是怎么起算的?1、《公安部关于治安
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了:“
执行治安
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裁决治安
拘留的人入
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
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
执行治安
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
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例如,某人被治安
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
执行,则应当在8月6日出所。”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
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
拘留一日。”之规定。二、
拘留的
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的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
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由于目前中国民事诉讼法对
拘留的规定比较笼统,而最高院对
拘留问题也没有作出相对具体的司法解释,因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
拘留措施的理解和操作也不尽相同,在采取
拘留措施时存在很多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淡漠了人权保护,影响了人民法院形象。根据在基层法院
执行工作的经验,认为司法
拘留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
执行人员作出
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
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
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在实际
执行中,有的
执行人员变
拘留为一种
执行手段,在不对当事人财产详细调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的情况下,以执带拘,把
拘留作为考验被
执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请人作一交待的方法,违反法律程序,是严重错误的。2、需经院长批准。司法
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
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
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实践中,对某人是否适用
拘留往往由承办人个人决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同虚设。同时
执行人员“先斩后奏”的情形也屡屡出现,人已经
拘留,但院长还没有签字批准。当然,
执行人员在
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挠
执行等情况的,可以立即采取
拘留手续,但过后必须立即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3、异地
拘留应当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
拘留人,作出
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
拘留人所在法院,请该院协助
执行。这是对异地
拘留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可能出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往往自己径行到异地进行
拘留,如果稍有不慎,会激化矛盾,遭到围攻,
执行人员身体、装备将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异地
拘留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发生的情况,积极争取当地法院配合和协助。4、告知被
拘留人法定权利。对被
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人员应当明确告知被
拘留人上述权利。另一方面,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通知被
拘留人家属,但将被
执行人
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关押的处所告之其家属,应有现实的意义。而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5、提前解除
拘留事由必须合理。根据规定,在
拘留期间,被
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
拘留。但“承认并改正错误”作为解除
拘留的唯一条件规定的过于笼统,有的法院只要被
执行人出具一份具结悔过书就提前解除,有的法院要求被
执行人象征性履行一部分义务也提前解除。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应当进一步严格提前解除
拘留的决定,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必须在被
拘留人全部履行了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后方得解除
拘留;对其他妨碍
执行行为的被
拘留人,一般不提前解除
拘留。
拘留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司法强制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存在相关犯罪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进行
拘留,在
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确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需要追究则向检察机关提出批捕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