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都需要什么条件?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在诉讼实务中,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
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
管辖。并且,即使受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
管辖权,由于参加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受诉法院也基于合并
管辖取得了对参加之诉的
管辖权。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
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
起诉讼。而不必提出
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
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
管辖权异议。
(二)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管辖权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
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够对级别
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
管辖权异议。
(三)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
起诉,被告因未收到
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
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
(四)、诉讼
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都需要什么条件?从上文可总结出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分为主体、客体、时间和形式这四种。其中主体要求提出人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客体则要求该异议的案件是第一审民事案件,并且提出异议的时间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且最好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果您对此还有保留疑惑,可向长沙律师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