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
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
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
执行,并将
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①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立即
执行逮捕,防止因
执行逮捕不及时而发生社会危险性。
②
执行逮捕是一种法律性很强的诉讼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行逮捕时,要向被
逮捕人出示《
逮捕证》,宣布
逮捕,并责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并注明时间。被
逮捕人拒绝在《
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
逮捕证》上注明。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逮捕后,提起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决定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
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
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③对异地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
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
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
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
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执行。
公安机关释放被
逮捕的人,或者将
逮捕变更为
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