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拘留由公安机关
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
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
拘留的理由,呈报 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
拘留证;检察机关
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
执行。 公安机关
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
拘留证》,向被
拘留人出示《
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
拘留。责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 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
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拘留时不出示
拘留证,或先行
拘留再补办
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
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
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
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 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
拘留的机关在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
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 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 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
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 况包括:被
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
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