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
管辖权异议有哪些原因?有什么后果?在
管辖权异议案件中,
合同类案件较多。这是因为
合同纠纷会牵涉到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多个地点,而很多情况下,这些相关地点的法院都拥有
管辖权,此类
管辖权冲突就使当事人在选择
管辖法院上面临着第一次决择。然而,就是在这些
管辖权异议比重较大的
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人滥用
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比较严重,绝大多数的
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提出
管辖权异议后能得到支持的只有5%左右。有的当事人是担心各地执法尺度不统一,同样官司不同判决,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有的当事人是企图争得
管辖权,将案件移送本地法院审理,便于沟通,即使判决不利也可在
执行上做文章;有的当事人利用
管辖权异议拖延裁判,并借此拖延债务给付期限。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且可以
上诉。该规定对当事人行使
管辖异议权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这是
管辖权异议滥用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当事人滥用
管辖权异议的原因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
管辖权异议及
上诉的条件。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
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原因对
管辖权有异议则在所不问。
2、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不需交纳费用,对不服法院作出的
管辖权异议裁定而
上诉的,也不需交纳受理费。
3、缺乏对滥用
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即使不成立,也只承担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如因该异议的提出引起延缓诉讼的后果,异议人也无须承担责任。
二、对滥用
管辖权异议行为的规制措施
一方面会造成延迟诉讼,这与民事诉讼法及时、准确地解决民事纠纷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在法院处理
管辖权异议期间,异议申请人可能会有转移财产等行为,从而可能会损害到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外,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1、严格审查立案条件,从源头减少
管辖权异议案件。对于在本院立案的案件,应当认真审查原告提交的
起诉材料,尤其对于
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审查相关材料,询问被告人住所地和
合同履行地点,以便准确掌握案件信息,正确判断
管辖权,对于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案件及时通知原告,并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
2、对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规定。对于不能提交必要证据的异议申请,以及明显无正当理由的申请,应当退回,不予审查,但如果申请人在提交
管辖权异议的合法期间内能够提供必要证据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受理。同时,因为法院无须作出裁定,当事人申请被退回后,也不得
上诉。
3、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如果案件本身从现行诉讼法规定看,受案法院的
管辖权没有疑义。一旦当事人有提出
管辖异议的意向或已提出
管辖权异议,承办法官可向相关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同时以社会诚信原则对当事人展开教育,引导其注意自身社会形象,从而不提出
管辖权异议或撤回已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申请。
4、要尽力统一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疑虑。法律不是万能,法律存在漏洞,这不容置疑。由于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基本法不可能全部作出统一规定,甚至基本法所定规则本身亦存在争议,这为各地执法不统一留下空间和隐患。这就要求最高院尽最大努力,尽快统一司法实践出现的新问题的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不同法院不同结果的疑虑。 5、加重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成本。一方面,提高
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费用标准,可按照案件标的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另一方面,对于因恶意拖延诉讼引起损害后果的,还须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若其异议最终裁定为不成立,同时因其导致的审判迟延,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利后果,对方当事人有权向其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设定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可以起到督促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的作用。
6、对
管辖权异议审查期限加以限制。一审法院对
管辖异议的审查期间以15-20日为宜,并且该期间应当自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以保证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对驳回
管辖异议裁定的
上诉期应当限定在7日内。另外对
管辖异议
上诉案件现行的做法多是等全部案件材料如
上诉状、送达回证都齐了,
上诉费也预收了,案卷装订后才移送上级法院,花费的时间比较长。因此,在
上诉案件的移送、受理等程序上,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完善,以利于缩短案件办理周期,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对于
管辖权的异议申请裁定权益的滥用容易导致审判过程的拖延,增加了案件审判的复杂性,还可能给当事人双方带来损失,因此对于
管辖权的异议法院都有明确的申请期限,滥用
管辖权异议造成了严重后果的甚至可以追加其法律责任。如果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