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协议但一直没拿到
拆迁补偿,村民没有搬走便是钉子户了吗?
一、签了协议但一直没拿到
拆迁补偿,村民没有搬走便是钉子户了吗?
先补偿后
拆迁是国务院法制办于2010年09月18日日前在京召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拆迁补偿条例》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
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
拆迁人没有按照
拆迁合同的约定支付补偿款,被
拆迁人可以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
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二、钉子户
钉子户,用来指代某些由于种种原因没有
拆迁或不想搬迁,而又身处闹市或开发区域的房屋。《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中指长期违规办事,难以处理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时,讨价还价,不肯迁走的住户。这些年来,大
拆迁是全国许多城市的普遍现象。“钉子户”一般是认为
拆迁补偿不多,想从发展商那里取得更符合自己的利益,阻挠施工方施工等行为。钉子户现象现在在中国尤为突出,其中牵涉很多复杂问题。
三、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
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 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签订协议;
拆迁出租房屋,
拆迁人应与被
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
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
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拆迁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
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
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诉讼期间,
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
执行。
由于原有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凝聚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资金和劳动力,并且房屋的拆除也影响了他们赖以栖身的物质场所,所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也符合社会道德,有必要对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和安置,维护他们正当、合理的利益。城市房屋
拆迁应当遵循“符合城市规划、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四个基本原则。
房屋在没有签订协议完成补偿时是不允许
拆迁的,在
拆迁方和被
拆迁人商议好后才可进行
拆迁,没有补偿的居民没有搬走,不能被认为是钉子户,此时应当向
拆迁方要取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