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
再审可以吗?
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不应进行
再审
理由 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
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不享有申请
再审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
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七)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
管辖错误的”人民法院可
再审。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章节的规定中第208条明确规定“对于不予受理、驳回
起诉的裁定”。申请人根据上述178条、179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请
再审,认为
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是可以申请
再审的,是对法律错误适用。根据上述208条之规定,明确了只有“对于不予受理、驳回
起诉的裁定”,才可以申请
再审,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在该范围。关于179条和208条之间的关系,首先,208条作为司法解释和特别性规定,理应效力优先;其次,综合来看,前者应系实体审理判决生效后,具有这一情况时,当事人可申请
再审的情形。而后者是单就程序性裁定的
再审性规定,由此可见本案理应适用208条;最后,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关于当事人可申请
再审的情形,明确删除了
管辖错误时,可申请
再审的情形,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无论是程序性裁定还是实体性判决,及时出现
管辖错误,当事人均不享有申请
再审的权利。
理由二
管辖权异议裁定的特性决定其不适用
再审程序为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不至被拖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程序事项的裁定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对程序问题作出判断的权利授予法院,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常进行,而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分歧不至于危及诉讼的效率与稳定,对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职权审查后作出,不经当事人辩论而为之,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权威,因此对其进行
再审是不合适的。
理由三
对
管辖权异议裁定进行
再审,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和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不效率。
管辖权异议生效时,案件转入对争议实体问题的审理,当事人申请
再审,正在进行的审理却不因之而停顿,若
再审结果恰恰否定了
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的结果,已经进行一段或进行完毕的实体审理则毫无异议,完全浪费了司法资源。
再审程序是为“兼顾诉讼法上的和平的维持和实体正义的实现这两种要求”而设立,非因重大错误不应牺牲“诉讼法上的和平”,更何况纠正
管辖错误与实现实体正义间并无必然联系。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诉讼的混乱和延时等原因,我国法律规定事件的当事人是不能以
管辖错误为由申请
再审的,也就是说
管辖权异议申请
再审是不可以的。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这个话题的最新消息了,如果您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