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
离婚财产
保全?
在
离婚时出现对方隐瞒、转移或者通过赠送等方式转移财产,严重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属于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这种情况请求财产
保全。具体的程序如下所示:
1、申请法院: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法律规定看,申请财产
保全并不局限在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处境就近选择法院。)
2、受理时间:法院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
保全措施的,会立即
执行财产
保全。
3、
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4、担保:
(1)申请人。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没有提供的,会裁定驳回申请。
(2)被申请人。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会裁定解除
保全。
5、复议:当事人对
保全或者先予
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执行。
二、
离婚财产
保全法律规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
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
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
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
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
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
起诉前提出的财产
保全申请。
需要明确的是,
离婚财产
保全是一种可以有效避免
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出现私自转移财产等情况的方法,具体的办理程序和条件就是上面所讲述的,在具体的办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