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拘留期间的关押场所
一、刑事
拘留期间的关押场所
刑事
拘留关押在
看守所,公安机关依法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
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
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
拘留的单位负责
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
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
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
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
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
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
执行。
公安机关
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
拘留证,并责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
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
拘留人如抗拒
拘留,
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情形以外,决定
拘留的机关应当把
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二、刑事
拘留的条件
刑事
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
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
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
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
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综上所述,如果只是在刑事
拘留期间,那么也就是还没有被判刑,这个时候一般都是关押在当地的
看守所,而如果是团伙作案是不会进行集体关押的。虽然行为人被关押在
看守所,但是其他个人权利还是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