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
执行。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
逮捕。 对应当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
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执行。
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
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
逮捕或者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
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
执行,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
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
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
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的人,都必须在
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
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
逮捕的人或者变更
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
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逮捕条件审查批准
逮捕。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
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不批准
逮捕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列出补充侦查提纲。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
逮捕而进行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的,可以变更为
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
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公安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作出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
执行。
公安机关核实人民检察院送交的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
逮捕证,并立即派员
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
执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
执行回执送达决定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还应当将
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
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原因通知决定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撤销
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
执行,人民疑人的原因通知决定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撤销
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
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提供新的情况和线索。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对已经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
逮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
逮捕决定或者变更为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通知公安机关
执行。人民检察院将
逮捕变更为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执行程序适用本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被
拘留、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向负责
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直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被
拘留、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
取保候审的,应当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并通知公安机关
执行。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十日前通知决定
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
对于不符合移送审查
起诉条件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已经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又发现需要
逮捕该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请批准
逮捕。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重新审查决定
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