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原告所在地法院能否
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因此,侵犯
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
商标案件
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管辖。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可根据《关于审理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
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
管辖权。二、各类
商标案件法院
管辖规定如下: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
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3、侵犯
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和
保全案件----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4、
商标专用权转让
合同纠纷案件;
商标许可使用
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中级人民法院。5、
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
管辖权限来对相关诉讼案件进行处理,特别是在法院受理后,如果发现并没有
管辖权限的,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移送
管辖,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