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次退侦法院退侦后怎么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
起诉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决定。因此,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
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可以选择撤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应该做出
起诉或不
起诉的决定。二、具体情况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
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
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
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
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从而提高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交的诉讼案件,如果认为犯罪事实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具体的程序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但如果两次退侦没有作出
起诉的,则是需要作出不予
起诉的决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