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
合同违约归责原则是什么?(一)分则关于无偿
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表明应采过错责任应该注意的是,统一民法典总则上规定
合同责任为严格责任,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赠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已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
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
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分则这三条与107条存在着极大差异,第五百七十八条、374条、40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完全排除了第五百七十七条确立的严格责任的适用。可见总则规定的严格责任原则并非绝对化,应对其全面地理解和运用。(二)无偿
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有违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虽然
违约责任是由
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系出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是法律强加,法律确认
合同具有拘束力,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合同时追究其
违约责任,是
执行当事人的意愿。但另一方面法律的价值就是满足人们追求的目标,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民法典的价值有公平、自由、效率、安全等。民法典的自由价值集中体现为
合同自由原则。其含义包括:当事人有决定是否订立
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
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当事人有决定
合同内容的自由;当事人有选择
合同形式的自由;当事人有通过约定变更、解除
合同的自由,特别是决定
合同内容的自由等等。可是
合同自由并非绝对而要受到限制,诸如公平、诚信等一般原则的限制,当
合同自由与公平相冲突时,自由必须让道。无偿
合同一般都是单务
合同,一方当事人给予他方利益并不取得相应对价,如果非义务人主观过错致使
违约却要求其承担责任,这显然与公平原则相悖,容易导致
合同一方当事人刻意追究无过错
违约方的责任,不利于合理界定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基于此,统一民法典同时也规定订立
合同时要公平地确定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
合同可予以撤销。因此,无偿
合同违约归责原则采过错责任较之严格责任更为严谨、科学。(三)无偿
合同在实际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符合损害赔偿的宗旨。损害赔偿的基本宗旨,就是将损失归咎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是这样,在一般情况下,不论有无过错,凡是有损失就予赔偿,就使现代的赔偿制度陷入了原始的加害原则的旧穴。因此,无偿
合同损害赔偿除了要有
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事实外,还应当具备主观要件,
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
合同的行为具有可归责性,即要有过错。将过错作为无偿
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正是考虑到其自身的特殊性。综合上面所说的,无偿
合同在
违约的情况下同时也是必须要进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说是无偿的
合同,但同时也是具体有
违约的条款,所以,在进行协商
合同的时候就要把所有的条款写清楚,避免之后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