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自动放弃子女
抚养权和财产可以吗?是可以的;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
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离婚协议书则是
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
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二、
离婚协议的性质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是办理
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
离婚协议。对此,应与《
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
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对于
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
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
离婚协议是登记
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
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
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从
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
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
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
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
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
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
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
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综合上面所说的,
离婚协议一般是夫妻双方
离婚最重要的文件之一,而且对于财产和
抚养权只要双方能够协商好都是可以进行办理的,最重要的就是为了双方的合法利益,所以,
离婚协议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