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的区别有什么?1、事由不同依据我国
商标法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
商标或者
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
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
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2、时限不同有撤销事由发生即可申请撤销
商标权,因撤销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撤销无法设定时限。依照
商标法规定,申请
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时限分为两种情形:(1)没有时限。对于欠缺
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的,
商标局依职权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
商标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恶意侵犯驰名
商标权益获得注册的
商标,驰名
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该
商标无效也不受时间的限制。前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体现了对驰名
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行为的严惩。(2)五年。由于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商标局不得以保护在先权利为由,依职权宣告。3、法律后果不同可撤销事由发生在
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
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注册
商标被撤销的,由
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
商标专用权自
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无效事由存在于
商标权取得之时,被宣告无效的
商标权自始无效。宣告无效(撤销)的注册
商标,其
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二、当事人对
商标宣告无效决定不服怎么办?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
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
商标或者宣告注册
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
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所述,
商标撤销和宣告无效是不同的,从程序,法定事由、法律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商标撤销是
商标局做出的决定,而
商标无效宣告需要当事人申请。
商标撤销是在
商标注册后三年内做出的,而宣告无效在五年都可以。当然,两者也有一样的地方,被
执行后
商标都不能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