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移送
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
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
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
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
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
管辖的,不存在移送
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
管辖权。依法享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
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二、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
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
管辖权,但违反级别
管辖和专属
管辖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上诉。移送
管辖的
上诉时间是10天。移送
管辖是诉讼案件在司法审理过程中的正常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
离婚诉讼案件
管辖权的认定,一般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对移送
管辖的两个法院之间也要充分做好交接,避免出现移送
管辖过程中的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