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
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是什么?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
合同。在委托
合同中,
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
合同。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
合同终止。《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
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委托民法典定终止的条件。委托
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
合同也可以不终止。二、委托
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
合同的后果。委托
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
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
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
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
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
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
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
合同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中规定:“因解除
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
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
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综上所述,双方订立委托
合同,就应该履行各自义务,当然,有特殊情况发生,
合同会终止履行,比如当事人一方破产、失去民事能力或者死亡等,这种都是突发情况,等
合同终止后,造成终止的一方不用承担
违约责任,这是其终止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