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够共同主张?惩罚性
违约金于
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
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
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
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民事责任包括
违约责任以补偿为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惩罚是其例外的、补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法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为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二、法院在衡量
违约金数额时考虑哪些因素?当事人主张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于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
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
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85条2款规定的过‘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衡量以下多种因素予以调整:1、“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衡量
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2、应考虑
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国《民法典》对此虽未明确,但可以认为《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所包含的该种因素,显然,几近履行完毕的
合同与尚未履行的
合同,
违约所造成的结果有较大区别;3、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违约方是恶意
违约还是过失
违约,直接决定
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民法典》分则以诸多单行法规中特别规定
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场合,无疑应当将过错作为
违约金成立的要件。在
违约金过高的场合,由于惩罚性
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改造债务,在债务不履行的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此债务人的过错自应成为惩罚性
违约金的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
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
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综上所述,
合同中双方约定
违约责任条款的,可以规定惩罚性内容,如果当事人一方
违约,作为守约的一方,有权主张
合同违约赔偿,损害赔偿和惩罚性
违约金两者可以一起主张。如果
违约金比例过高,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综合各种情况,法院核定一个合适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