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
合同在什么时候生效仓储
合同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
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
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
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二、仓储
合同的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1、支付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一方
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
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
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在仓储
合同中,赔偿性
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仓储
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的赔偿金额。当一方当事人
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失,而且这种数额超过
违约金数额时,
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赔偿,以补足
违约金不足部分。惩罚性
违约金,是指仓储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违约后,不论其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必须支付的
违约金。
违约金分为法定
违约金和约定
违约金两种。法定
违约金是指法律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违约金。根据法律、法规对
违约金的比例是否有明确规定,法定
违约金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固定比率的
违约金,即有关法规具体规定了
违约金的交付比率;一是浮动比率的
违约金,即有关法律只规定了
违约金上下浮动界限的百分比,具体比例由当事人在此范围内约定。对于仓储
合同,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固定比率的
违约金,而没有规定浮动比率的
违约金。约定
违约金是指仓储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
合同时协商确定的
违约金。约定
违约金是仓储
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没有比例幅度,完全由存货人与保管人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约定
违约金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会加重
违约方的经济负担,过低又起不到其应有的督促当事人履行
合同的作用。法定
违约金与约定
违约金发生冲突时,应当是约定
违约金优先适用,但在充分尊重约定的前提下,依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国家对约定
违约金进行适度干预也是完全必要的。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
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在对方还有其他损失时,
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作为承担违反
合同责任的形式之一,损害赔偿最显著的性质特征即为补偿性。在
合同约定有
违约金的情况,损害赔偿的赔偿金是用来补偿
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如果
违约金已能补偿经济损失,就不再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只要造成了损失,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赔偿金是对受害方实际损失的补偿,是以弥补损失为原则的。受害方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又称实际损失,是指仓储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违法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财物的减少。如仓储
合同中仓储物本身灭失或毁损,为处理损害后果的检验费、清理费、保管费、劳务费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害事态继续扩大的直接费用支出等等。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仓储
合同一方当事人的
违约行为而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以获得的利益。它包括:利润的损失,主要是指被损害的财产可以带来的利润;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的损失等。尽管
违约方承担的是完全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也不能超过违反
合同一方当事人于订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注意避免损害赔偿的扩大。在
违约行为发生时,受害一方当事人有及时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部分要求赔偿。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
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
违约方按照
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者向法院请求强制
违约方按照
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
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通常来说,继续履行有下列的构成要件:①仓储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
违约行为;②
违约一方的仓储
合同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③继续履行不违背
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④
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在仓储
合同中,要求继续履行作为非
违约方的一项权利,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取决于仓储
合同非
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他可以请求支付
违约金、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4、采取补救措施。所谓补救措施是指在
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由
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
违约责任形式。如仓储物的更换、补足数量等等。从广义而言,各种违反
合同的承担方式,如损害赔偿、
违约金、继续履行等,都是违反
合同的补救措施,它们都是使一方当事人的
合同利益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与恢复。因此,这里所称的采取补救措施仅是从狭义上而言,是上述补救措施之外的其他措施。在仓储
合同中,这种补救措施表现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偿付额外支出的保管费、保养费、运杂费等方式,一般不采取实物赔偿方式。仓储
合同属于保管
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同时也是有偿
合同当中的一种,因为在存货人将仓储物交由保管人的时候,需要支付相应的仓储费。此时的仓储物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仅仅只暂时转移了仓储物的占有权,而仓储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归存货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