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患有精神病能不能提出
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法定提出
离婚的理由第五项中指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项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如果理由成立,经调解无效,人民
法院可以判决
离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种情况:(一)婚前曾患过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种刺激复发;(二)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种强刺激或外伤造成精神病;(三)因精神病遗传而在婚后患精神病。因婚前患过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遗传患精神病,不论是否隐瞒,均不是准予或不准予
离婚的理由。《婚姻法》规定的
离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
离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
离婚诉讼的,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等问题,绝不能因
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离婚,是处理解决夫妻身份问题,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其他人是不能代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也应当尊重其权利,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应当在其精神正常的时间进行诉讼,如果是无诉讼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二、怎样提出
离婚申请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
离婚的条件,履行必经的法律程序。
离婚有两种形式:一是登记
离婚(通称协议
离婚),二是
起诉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
离婚的,准予
离婚”,是指登记
离婚(协议
离婚)。登记
离婚应由申请
离婚的夫妻双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填写《
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系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教育、
医疗费的分担达成协议,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
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
离婚决定,收缴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发给
离婚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是指
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单方提出
离婚,另一方不同意
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
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
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
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
法院递交
离婚诉讼状,人民
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
离婚,是指
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
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
法院批准其
离婚并制作
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
离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
离婚,是指人民
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
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养育等作出
离婚判决。判决
离婚后,人民
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个月作出判决,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结婚之后,如果因为配偶患上了精神病,对夫妻感情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的,此时另一方可以提出
离婚。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无法协议
离婚的。而在诉讼
离婚中,也要求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了,那么在
法院调解无效下,才会依照《婚姻法》中的规定判决夫妻
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