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支付
违约金是怎么计算的?当事人自行在
合同中约定数额或者计算方法。
违约金没有明确的上限或者下限。如果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过低可以请求予以增加。过高一般是指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过低也可比照这个标准。
违约金有法定
违约金与约定
违约金之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是约定
违约金,约定
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1)
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2)
违约金是—种
违约后的补救措施;(3)
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
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
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
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二、
违约的责任承担1、强制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2、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
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3、支付
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4、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
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
违约责任。”对
违约金的计算可以适当的考虑
合同总造价,在这一基础上来确定
违约金也有相应的参考依据,因为
违约金也不能不假思索的随意确定。可是我们不清楚书面
合同的详细内容,这和
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违约金也不是哪一方就可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