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
专利侵权如何处理?1、停止侵权 是指
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
专利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 侵犯
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
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3、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
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
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二、
专利侵权行为的具体形态(一)未经许可实施他人
专利行为。这类
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
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以下3种具体形式: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
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
专利产品;使用他人
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
专利产品。(二)假冒他人
专利行为。这类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侵害
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第八十四条规定,包括以下4种具体形式: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
专利号;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
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
专利技术;未经许可,在
合同中使用他人的
专利号,使人将
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
专利技术;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
专利证书、
专利文件或者
专利申请文件。(三)以非
专利产品冒充
专利产品、以非
专利方法冒充
专利方法。根据
专利法五十九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需要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正,可予以处罚。(四)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还存在两种侵权行为:过失假冒,即指行为人本意是冒充
专利,随意杜撰一个
专利号,而碰巧与某人获得的某项
专利的
专利号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行为无假冒故意,但其行为结果仍然构成了假冒他人
专利。反向假冒,即指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
专利产品,注上自己的
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
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
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侵权的方法和手段是非常多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专利侵权的相关情况应当结合犯罪事实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还应当对
专利侵权造成的损失来进行认定,对于造成了大量损失的
专利侵权行为,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
量刑处理,具体应当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