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
合同计税依据是什么?借款
合同计税依据是
合同性质的凭证或者是营业账簿之中记载的资金,借款
合同的计税依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规定有以下几种:1、
合同或者具有
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税总额作为计税依据。3、不记载金额的权利许可证照:营业执照、
专利证、房屋产权证等,以及企业的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分类账簿等辅助性账簿,按凭证或账簿的件数纳税。二、不需要交印花税的借款
合同1、与非金融机构的借款
合同企业与非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签订的借款
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些机构不需要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不属于金融机构,该类借款
合同不需贴花。2、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款,包括企业之间的统借统贷
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3、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展期
合同经过协商仅延长借款
合同还款期限签订的借款展期
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规定,暂不贴花。4、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
合同委托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
合同,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
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需印花。5、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授信
合同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是银行对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允许融资的额度计划,与“借款
合同”有区别,不需贴花。6、限额内的循环借款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
合同,根据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二条规定,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
合同,按
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的0.05‰贴花,在限额内发生的循环借款不需贴花。在签订借款
合同之后,一般需要缴纳的税额是印花税,对于民事主体而言,在与他人签订借款
合同之后,纳税并不需要先进行纳税申报。根据以上信息也可以知道,对于不通过的纳税依据,需要缴纳的数额是存在着差异的,故此在纳税之前,需要先确定纳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