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长审查
起诉期限法律规定条件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
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
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
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
管辖后审查
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
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如果在审查
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
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
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
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
起诉的期限。二、检察院审查
起诉后作出什么决定?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审查
起诉,应当首先全面阅卷,找出疑点、矛盾后,再有的放矢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解决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发现新情况,根据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补充侦查。检察人员对案件经过一系列审查活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以后,应当拟写《案件审查意见书》,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提出
起诉或者不
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报请审查
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查
起诉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起诉或者不
起诉。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手中,办案人员就要进行审查,调阅卷宗,询问嫌疑人及受害人。普通刑事案件审查期限是一个月。根据刑诉法规定,如果案情重大复杂,审查
起诉期限最长是一个半月,也就是在原基础上延长半个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