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同时索要吗?能否同时主张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需要分情况来看:(一)两者能同时适用的情况约定的
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可要求
违约方在支付
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
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买卖
合同》,约定
违约金为1万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甲又将标的物出让给丙。甲的
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7万元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1万元
违约金,同时还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6万元。(二)两者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约定的
违约金大于或等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不能要求
违约方在支付
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还是以甲、乙的交易为例。假设
合同约定的
违约金是9万元,甲的
违约给乙造成7万元的损失,则乙只能要求甲支付
违约金9万元而不能同时要求赔偿损失7万元。因此,交易中,
违约金不能约定过低,应适当高于一方
违约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但也不能太高,
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即为太高。二、
合同违约金如何约定才合法?约定
违约金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当事人是否约定
违约金及是约定具体
违约金额还是约定
违约计算方法法律原则上不加以禁止。但为稳定社会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违约金又要受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因此,确定
违约金时,既要权衡双方对
违约金的约定体现惩罚性质,又要通盘考虑
违约所造成损失彰显赔偿功能。故通说认为,我国
违约金兼有赔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赔偿性体现了
违约金的基本功能,惩罚性体现了
违约金的特殊功能。由于约定
违约金具备双重功能,故在具体案件中确定约定金时,应严格依照《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针对何为“过分高于”,最高院在《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以30%为临界点,即约定
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在当事人签订
合同时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也是会在
合同中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
违约的具体情形,在做出了
违约行为后也是会给受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所以受害人是可以索要赔偿费用的,具体赔偿的金额会根据
违约的具体情节以及约定的
违约金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