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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批捕时的听证是怎样的

一、人民检察院批捕时的听证是怎样的 (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4)举行听证会; (5)有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6)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 (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 (8)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9)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10)由主持人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 (11)当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 (12)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二、司法解释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组织听证。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批捕时的听证会围绕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如果进行合法的法律适用之后那么就需要进行针对的听证活动,在听证会的举行当中时可以对争议的案件得到合理的处理,使相关人员也能起到参与作用。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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